廊仲线上|新冠疫情对于金融投资合同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一)
编者按:
我们对3月26日廊仲线上(LAC online)赵平老师主讲的“新冠疫情对于金融投资合同的影响”课程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将通过连载的方式陆续分享给大家,欢迎持续关注。本文为第一部分,主要分享的话题是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与疫情对于企业对外合同的履行影响和应对措施,在此感谢赵平老师的分享。
嘉宾简介
赵平老师是争议解决方面的专家,资深仲裁员。赵平老师拥有八年的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对民商事争议案件有精深的理解和把握。凭借出色的战略性整体诉讼和仲裁方案设计能力和技巧,赵平老师能在代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赵平老师处理的争议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金融、投资、房地产和国际贸易等。赵平老师尤其在处理跨地域案件和国际案件中有独特优势,能够深刻理解案件特点和核心问题所在,在代理的上汽集团、比亚迪、中宝科控、上海电信、复旦光华等公司的系列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赵平老师受当事人的指定和仲裁机构的委任,在一百多起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案件涉及金融投资、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听众,各位业界同仁,大家晚上好,感谢廊坊仲裁委员会的邀请,今天在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新冠疫情对于金融投资合同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我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赵平,也是廊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原来也多次到廊坊与各位一起进行交流,今天是第一次进行线上活动。
各位都知道新冠疫情现在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进行蔓延,全国各地针对疫情采取了很多的防控措施,对于我国各行各业社会民众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都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来讲会导致很多对外签订的合同面临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或者说即使能够履行但是履行费用或者成本过高,在金融和投资方面将引发金融合同的相关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很多法律专家和企业方面的人仕都在探讨新冠疫情对于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应对。
今天,我们讨论的专题就是新冠疫情对于金融投资合同的影响和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今天我们的主题包括5个,第1个就是如何看待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第2个我们从总体角度来看就是疫情对于企业对外合同的履行影响和应对措施;第3、4、5个就是有关金融投资合同的专题。第3个是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第4个是关于对赌协议;第5个是于资管类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下面我们就开始第一个主题如何看待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在我们国家,我们在考虑适用法律的时候,都是在把法律作为一个大前提,就是在大陆法系有一个典型的法律的三段论。这法律的三段论呢就是说第一个前提就是事实前提,事实前提因为在法律中不能详细的规定每种特殊的情况,所以说就需要把事实前提看做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运用法律概念看待这些问题。在生活中也会发生很多突发的情况比如这次的新冠疫情,这些不可预见的事情在法律上把他归结为一个概念就是不可抗力。
法律上不可抗力对于我们所列举的很多不可预见的突发的情况进行规定,然而这些情况发生时企业或者说个人能够采取的法律的应对措施。那么关于不可抗力在合同法和民法的准则中都有规定,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对于新冠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有相应的态度,也就是说新冠疫情已经构成了不可抗力,那么能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键是要看有关的合同他在履行中是不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不能履行的,或者说当前情况下不能履行,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如果虽然发生了疫情但是没有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不能引用不可抗力对于合同义务进行调整。
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在法律上还有一个概念:情势变更。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对于合同有影响的情况,但不是不能履行合同,只是说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说成本过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于情势变更。比如说对于餐饮业,新冠疫情发生后很多餐饮业政府强制性的关门停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呢就是由于疫情影响不能履行餐饮合同。比如说1月29号全国性的进入防疫状态,我定的是2月1日在酒店举办婚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餐饮合同2月1日是不能履行的。因为这时候酒店已经关门了,那么就可以引用不可抗力对于酒店方来讲提供餐饮服务免除违约责任。但是现在已经开业了,由于政府的防控措施你的人流量要严格把控,所以人流量非常稀少。我们在金茂大厦办公,金茂大厦一楼咖啡厅原来都是人很多,就像星巴克都在排着队买咖啡。虽然咖啡厅现在开业了,但是每天都是一两个人两三个人在买咖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咖啡厅的经营者来讲就面临着因为新冠疫情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使得客流量大幅度下降。当然他也可以继续经营,但是经营的成本是特别高的,情势变更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进行考虑适用。
原来在国际上还发生过,苏黎世运河发生危机的时候,船就必须绕非洲南部,就会大量增加运输的成本,可是还是可以进行运输的,但这种运输成本太高的话在法律上来讲也可以考虑用情势变更来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这个例子涉及到国际法,但是有的国家法律有涉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有的国家没有规订,前一段时间杨良宜老师也讲过这个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我们国家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不可抗力适用的条件是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说一段时间内不能履行合同,而情势变更是履行的成本过高或履行的代价跟预计的不一样,后果也不一样。对于不可抗力来讲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能履行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对于情势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做出一定调整。
不可抗力适用条件是当前情况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比如提供产品合同,合同约定在春节期间提供肉类、蛋类产品的供应,很显然不能履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不可抗力。但比如快递在春节期间成本过高,可以适用于情势变更原则。比如供货供应汽车,我想春节回去2月5日上班就开汽车,但是由于疫情我三月份还没开到,这是延缓合同履行的,所以对于延缓的一方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违约责任。
无论对于供应商来讲,还是产品与服务的采购方来讲,第一步就是梳理相关的合同条款,看一看合同中有没有关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约定;然后再看看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有没有可能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之后就是看看暂时能采取什么措施。这些问题做好以后,就可以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关于合同,第一解除,第二延期,第三对于延期或者解除的法律后果、实际后果做出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了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对方,要保留证据。就是从国家开始采取措施到现在,如果因为疫情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必须要书面通知对方,而且附上履行受到影响的相关材料。
我就不再一一具体的对这些案例进行描述。如果说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那么法院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比较慎重,既要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同时又要兼顾疫情防控大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审诉讼是六个月时间,疫情之后发生的案件现在能够结案的肯定都是调解结案,这两个案例都是调解结案,法院在受理之后,积极进行线上或者线下的审理,通过当事人的沟通,达成了预期的社会效果,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了保护。
(编辑:林丽莎、彭飞、韩旭)